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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金矿地质勘查有关问题的通知
(1994年6月8日地质矿产部  地发92号)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、
国务院有关部委(局、总公司)地质勘查主管部门: 
 

  为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,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金矿资源,进一步加强金矿地质勘
查,保护地勘单位的利益,保护利用国家资金发现和勘查的地质成果(无形资产)的国有资产
权益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 
 

  一、各地勘单位(部门)已经同有关方面签订的勘查承包合同,凡勘查资金按合同规定已
经如期到位的,各地勘单位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期向发包方提交勘查报告。凡是勘查资金未能按
合同规定如期到位,地勘单位可以另行筹资勘查或寻求合作单位,勘查成果的法人财产权归地
勘单位及新的合作者。对原发包方已投入的资金,依法扣除违约损失后,承认其在勘查成果价
值中所占的权益份额。 
 

  二、按国家有关规定,自1993年9月1日起,所有金矿地质勘查成果实行有偿使用。  

  勘查成果的价值应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。在评估基础上,有偿使用的价格,可由
供需双方商定,在一定范围内浮动。  

  有偿使用价格低于实际勘查总成本的,应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。  
  
  有偿使用的方式由供需双方商定,可以是一次性转让,也可以是计价入股。  

  地勘单位以一次性转让方式提供有偿使用勘查成果的收入,在实际勘查成本以内的部分,
应全部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再投入;超出成本部分应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再投入。以计价入股
方式提供有偿使用勘查成果的,可比照《企业财务通则》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。 
 

  三、地勘单位向有关方面承包金矿勘查储量时,其承包价款参照国家收购黄金的浮动价方
式议定,按现行黄金收购价与1985年收购价的增幅,可供开发利用的储量承包的单价可在每吨
450万元至650万元间商定。除合同约定的合资勘查项目外,一般勘查承包工作均不得挤占国家
的地质勘探费。 
 

  四、探矿权人申请边探边采,必须提供勘查矿床属第四或第五勘探类型的资料,经省级勘
查许可证管理机关和省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核同意后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
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,并颁发采矿许可证。 
 

  五、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资源勘查和报告编制必须按照国务院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矿
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下达的矿床工业指标执行。 
 

六、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必须由国务院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矿产储量审批
机构审批。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地质矿产部反映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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