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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黄金生产管理的通知
(1996年8月6日地质矿产部 地发183号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地勘局:
当前,我部系统金矿开发形势很好,生产规模不断扩大,黄金产量逐年提高,金矿开发已成
为部分地勘单位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。但是,在金矿开发迅速发展的进程
中,出现了一些问题,较为突出的是黄金生产的组织和管理薄弱,有的生产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
家的有关法规和制度,以致个别生产单位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违纪问题,这种情况必须引起各级领
导的高度重视。
为了切实加强对黄金生产的管理,促进黄金生产持续、稳定、健康的发展,现将黄金生产的
有关规定重申如下:
一、从事黄金生产的单位,必须认真执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
理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1994〕73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》、地矿部原直管局颁发的
《金矿勘查开发暂行管理办法》(地直发〔1994〕001号)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。
二、在黄金生产(包括成品金、合质金、含金精矿、含金块矿及中间产品、砂金等)的生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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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输、储藏、保管多个环节,要有数人同时负责,管理制度上严格禁止个人单独接触到金产品的
机会,防止丢失或被盗。黄金生产要严格实施封闭式管理制度。
三、黄金生产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,将所生产的黄金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。
请各地勘局及地勘单位,在近期内对黄金生产单位及主要生产过程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,
组织建立健全黄金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,针对薄弱环节强化管理,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,尽快建
立规范的黄金生产和管理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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